|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汪次安) 婚庆礼仪公司或照相馆丢失当事人婚礼录像、婚纱照片,当事人能否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呢?日前,韶关市中级法院判决了一例婚庆公司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失1000元的案例。
人生大事件 录像竟丢了
2006年9月18日,韶关市民李俊、杨晓(均为化名)为结婚事宜于与某照相馆签订了婚庆服务预约单一份,约定由照相馆为其婚庆摄像,并制作光盘,之后支付了婚庆服务费1000元。同年10月1日,李俊、杨晓举行婚礼,照相馆提供了婚庆摄像服务,但至今录像片段未向李俊、杨晓交付。“我们一生只有一次,这种遗憾该怎样弥补啊?”李俊和杨晓于是告到法院,请求判令照相馆退回其交付的婚庆服务费1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照相馆赔偿1000元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李俊、杨晓为筹办婚礼与照相馆签约的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照相馆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李俊、杨晓提供优良的服务。李俊、杨晓婚庆场面的录像内容是他们结婚纪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无法复制和恢复,照相馆应该提供优质的录像内容,但照相馆至今没有向他们提供婚庆场面的录像材料,其行为已经形成合同上的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记者昨天获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照相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回原告李俊、杨晓服务费1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律没规定审理遇难题
记者昨天就此案采访了经办法官,他向记者坦言,此案的审理遇到了很大的难题。根据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早规定,其所适用的范围仅仅是对人格权和身份权,以及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造成的侵权,而对于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则不包括在此范围之内。
但是,案中的这对新人的精神损害是一定存在的。法官经过仔细的查询,发现法律没有规定,但是也没有予以反对。《民法通则》中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该规定中的“损失”并没有明确限定为财产损失,而排除违约精神损害,因此,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在实践中就完全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给予支持。他认为,对此类事件,法官至少应依据民法“公序良俗”的大原则,来裁量违约方对当事人精神上造成的伤害程度,进而确定赔偿数额,这才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真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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